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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报网北京3月5日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伴随营养健康产业科学底蕴逐步提升,一座没有天花板的新兴市场呼之欲出! 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细则》共7章43条,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按照2025版特医食品标准的产品分类,调整细化生产许可品种明细; 按照2023版特医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一步明确作业区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和关键设备监控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细化关键人员岗位职责;针对产品适用人群及其过敏风险管理需求,强化产品过敏风险管控; 结合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储运等最新要求,进一步严格原料管理。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12 月龄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证类别名称分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申请获批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四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厂区内外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各功能区划分、道路和绿化等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厂房和车间的种类、布局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避免交叉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原辅料预处理、称量配料、热处理、杀菌( 灭菌)、浓缩、干燥、混合(预混合) 以及充填(灌装)等工序合理布局生产车间。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批准注册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适当调整车间的种类。厂区内设置检验室的,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当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湿区域与干燥区域之间应当设置有效的分隔。原则上生产车间及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 2。 ![]() 表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表 对于灌装、封盖后灭菌的液态产品,其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工序可在一般作业区进行。 其他类型产品的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参照表 2 执行。 第八条清洁作业区应当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空气调节设施,保持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以及冷凝水的产生。清洁作业区环境应当符合表3 的要求,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清洁作业区环境还应当同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3790)的要求。准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沉降菌菌数应当≤30 CFU/皿(按 GB/T 16294 测定 5 min)。 第九条厂房和车间建筑物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 防止虫害的侵入及孳生。 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顶棚、 门窗等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车间室内的顶棚、顶角还应易于清扫,避免灰尘积聚、结露、长霉或者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的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其结构应易于排污和清洗。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有效关闭,物料传递口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条产尘车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应当采取适当的除尘或者粉尘收集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当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必要时可以设空气幕。原料、包装材料、废弃物、设备等进出清洁作业区时,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专用物流通道以及废弃物通道等)。 第十二条清洁作业区应当保持干燥,供水设施应当避免穿越主要生产作业面的上部空间,如果无法避免,应当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生产固态产品的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应当禁止用水;应当避免设置排水设施,如确有必要设置,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 持生产时排水设施处于干燥状态。 第十三条原料、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必要时应当设有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或者设备。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当适当分离或者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并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用于混合的设备应当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杀菌、混合等关键设备应当有运行状态监控和故障报警功能,或者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十五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味、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当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使用二次供水的,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的规定。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八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者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当特别标识、构造合理且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应当封闭,防止污染食品。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个人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及下列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当设置专用更衣室,专用更衣室内应当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存放及消毒设施,使用前后的工作服应当分开存放。更衣室对应的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两边的门应当防止同时被开启,更换清洁作业区工作服的房间的空气洁净度应当达到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二)准清洁作业区及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当符合相应区域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当为连体式,并配备帽子(或头罩)、口罩和工作鞋(或鞋罩)。 (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前的净化流程一般为: 1. 准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 →更外衣 → 洗手、干手 →更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 →手消毒。 2. 清洁作业区: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 →更(或套穿)准清洁作业区工作服或者外衣(人员不经过准清洁区的)→洗手、干手(人员不经过准清洁作业区的或必要时) →手消毒→更清洁作业区工作服 →手消毒。人员进入清洁作业区更衣室前已洗手、干手的,清洁作业区更衣室内应当设置非手动的手消毒设施,可不设置洗手设施。 如采取其他人员净化流程,应当对净化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符合人员净化要求。 第二十条通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当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者控制装置。室外进气口应当距地面或者屋顶2m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 用于食品输送或者充填(灌装)、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者设备的压缩空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应当经过除油、除水、洁净过滤、除菌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宜低于 5401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1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 1101x,对光敏感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具备与自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涉及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修订或者变更后,应当及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和试剂。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与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9923 )关于生产工艺特定处理步骤的要求,制定称量、配料、热处理、 中间贮存、杀菌(灭菌)、浓缩、干燥(粉状产品)、冷却、混合、充填(灌装)等生产工序的工艺文件,明确关键控制环节、技术参数及要求。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承担或者以文件形式明确食品安全总监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任。 (三)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有食品、 医药、营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 5 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掌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 了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可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根据岗位职责承担产品出厂放行责任,审批产品出厂放行记录,确保放行的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持续跟踪放行产品的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相关舆情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排除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安全员应当具有食品、 医药、营养学或者相关专 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根据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以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随机抽查、验证产品出厂放行结果的准确性。 (五)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应当有食品、 医药、营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化学或者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 3 年及以上相关检验工作经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具备相应检测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后经授权开展检验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食品、化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及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每个检验项目应当至少有 2 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专职研发人员应当有食品、 医药、营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生产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研发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 3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六)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食品、 医药、营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或者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食品或者药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可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可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人员培训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应当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并保存培训记录。 当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更新时,应当及时开展培训。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者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每批物料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准予入境的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附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或)说明书,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一)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 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 生产企业、经销商或进口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包括供应商采用的原料、工艺流程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并经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境外生产企业及其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应当在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公布的注册或者备案名单中。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审核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含国内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如进行现场质量体系审核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体系审核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蛋白质(包括蛋白水解物、氨基酸、肽类等)、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以及维生素、矿物质等主要营养素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应当与采购的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原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直接进入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原料的微生物指标应当达到终产品标准的要求;大豆原料应当彻底灭酶(或在生产过程中灭酶),保证脲酶活性为阴性。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加入的淀粉应当经过预糊化处理;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果糖、蔗糖和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生产 0 ~ 6 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当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者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含水解乳清蛋白粉)。对原料中可能出现的影响产品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增塑剂以及食用油脂中的氯丙醇酯、缩水甘油酯等),建立必要的风险监测或者查验合格报告制度,防止造成污染。 (三)建立原料贮存、运输管理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避免太阳直射、雨淋以及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并标明相关物料信息和质量状态。大宗液态原料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以及直接接触成品的随附品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与进货查验(或检验)信息相对应,确保其使用情况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当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对致敏物质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原料应当与含有该特定致敏物质的原料进行分隔或者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避免存取差错及造成污染。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当由专人管理,专库或者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其进货查验和使用情况。 (四)制定领料控制要求。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领用记录,领用时应当遵照“先进先出”或者“效期先出”的原则。贮存时间较长、质量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应当定期或者在使用前抽样确认其质量安全状况。 (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记录。如果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替代物理隔离对物料进行管控,则该方法应当具有等同的安全性(可控性),并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 )附录 A 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六)制定生产用水控制要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制冰和蒸汽用水等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去离子法或者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者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下列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一)控制生产加工的时间和温度。物料从投料至杀菌(或灭菌)之间的时间应当控制在工艺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有效杀灭微生物或者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如热处理,冷冻或冷藏保存等);无菌灌装设备与超高温瞬时灭菌(UHT)设备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当符合无菌灌装要求;需要灌装后灭菌的液态产品,从灌封到灭菌的时间应当控制在工艺规程要求的时间限度内。 (二)控制空气的洁净度和湿度。应当定期对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确保其空气洁净度符合本细则要求。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控制相应生产区域的空气湿度,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三)制定微生物监控计划。应当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附录 A 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制定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计划。采用商业无菌操作进行最终灭菌的液态产品,应当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 )附录 B 的要求,对清洁作业区环境中沙门氏菌、克罗诺杆菌属( 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制定环境监控计划, 以及发现阳性监控结果时的评估和相关批次产品的处置措施,确保放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制定人员卫生控制要求。进入食品生产区的人员应当整理个人卫生,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进入生产区应当规范穿着相应区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当藏于工作帽内或者使用发网约束。进入生产区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者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当洗手、消毒。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五)制定原料卫生控制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当除去外包装或者对外包装进行消毒,采取适当的物料净化措施(如经过缓冲间、隧道杀菌、风淋室或其他卫生控制措施)。直接用于干混合工序(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原料的外包装应当完整且无虫害及其他污染的痕迹。拆包、投料过程中应当检查直接接触物料的包装物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不得使用。 (六)制定称量配料控制要求。称量、配料过程应当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称量、配料、混合、复核等自动化控制的,可以不采用人工复核,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有防错设计并定期校验。称量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检查称量设备,确定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称量的需求。称量前应当检查并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称量结束后应当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称量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应当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建立称量、配料相关记录,记录、核算每批产品的投料量、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情况,确保物料平衡情况符合设定的限度以及生产相关信息的可追溯。发现物料平衡情况异常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七)制定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生产工艺及工艺控制参数应当符合产品注册时的技术要求,并有相关生产工艺控制记录。液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采用商业无菌操作的,应当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9923 )附录 C 的要求,制定相关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八)制定产品防护管理要求。应当根据产品的贮存特性,控制液态中间品的贮存温度和时间,防止微生物生长。混合、溶解后的半成品应当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不得裸露存放,并标识或者记录名称、生产时间等信息;冷却后的产品应当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生产粉状产品过程中,从热处理到干燥前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当保持密闭,并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无后续灭菌/杀菌工艺的粉状产品不得采用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方式(如人工筛粉、粉车晾粉等)。应当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置。 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污染食品。 (九)制定产品包装控制要求。产品包装前应当再次核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标识,确保包装材料正确使用,并做好记录。产品包装过程中应当检查有无金属或者异物混入、是否符合包装要求(如净含量、密封性等),确保包装后的产品合格。 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特殊情况下需重复使用的(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应当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关要求,并在使用前彻底清洗、消毒。 (十)制定产品共线生产与风险管控要求。共线生产控制要求应当符合产品批准注册时的相应要求。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当经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致敏物质过敏风险),制定清洁验证方案, 明确验证清洁效果的目标物质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清洁效果评价标准,制定相应清洁措施并经有效验证,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 (十一)建立清场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所生产产品的批次定义。不同批次、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者批次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有效清场并保存清场记录。 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十二)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应当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特点,选择适合的清洁剂、消毒剂,并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和消毒计划、操作规程以及监督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在需干式作业的清洁作业区(如干混合、固态产品充填等),对生产设备和加工环境应当采用有效的干式清洁流程;如果无法 采用干式清洁,应当在受控条件下采用湿式清洁,并确保能够及时彻底恢复设备和环境的干燥,使该区域不被污染。清洁剂、消毒剂的配制、使用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同一生产线上生产时,如果上一批产品含有下一批产品需要控制的致敏物质时,应当进行有效清洁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十三)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使用前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生产前应当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维修后的设备应当进行再次验证或者确认。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等应当齐全、完整。设备备件应当在专门的区域贮存,并保持备件贮存区域清洁干燥。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检验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原料检验管理制度。根据生产需求和保证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原料检验(或验收)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检验(或验收)标准、程序和判定准则。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购入的含乳原料应当批批检验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及限制成分(如三聚氰胺)等项目。 (二)建立半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根据生产过程控制需求,设立监控半成品质量安全的检验管理制度,对半成品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控。 (三)建立成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批准注册的技术要求,对出厂成品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成品出厂应当自行逐批全项目检验,且每年至少 1 次对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生产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成品出厂检验,委托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企业可不再配备。 (四)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五)检验能力验证要求。应当建立检验方法和检验能力定期比对或者验证要求,确保非国标检测方法(包括快速检测方法)和自行检验能力符合规定要求。企业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保持检验结果准确, 当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当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六)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每批产品均应当留样, 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复检要求。贮存产品留样的场所应当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产品留样应当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产品贮存和运输要求。产品的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产品标签所标识的贮存条件。应当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必要时应有温度记录和(或)湿度记录。经检验后的产品应当标识其质量状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者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确定产品分批原则和批号编制方式,合理划分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 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的记录系统,确保对产品进行有效追溯。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价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发现不安全食品时的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 (二)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发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半成品、成品中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贮存、管理和处置。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成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明确工作职责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以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且不限于下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产品注册时的相关要求开展产品稳定性研究,并对上市后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和改进,提升产品品质。 (二)制定验证方案。应当根据验证需求制定验证方案,对包括厂房和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性能以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共线生产清洁措施等进行确认和验证。当工艺、安全、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影响产品质量(包括营养成分)的主要因素发生改变时, 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进行再验证,评估变化情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验证报告应当经审核、批准并归档保存。 (三)建立卫生监控制度。应当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控,记录并保存监控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清洁作业区的车间内部结构、设备设施连接处等位置的损坏如果不能及时修复, 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止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对损坏处进行专项取样测试,评估微生物的风险情况。 (四)建立虫害控制制度。应当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位置,定期检查虫害控制情况。发现有虫害痕迹时,应当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五)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管理制度。 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清洁剂、消毒剂等应当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并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当准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 (六)建立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可移动设备和工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用于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的清洁工具应当有明确标识,不得混用。 (七)建立文件、记录管理制度。建立文件管理制度,规定文件的批准、分发和使用要求,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八)建立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工作服应当及时更换并清洗,必要时消毒。生产中应当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如果受到污染,应当及时更换。 (九)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十)建立食品包装材料及成品随附品质量安全评估及供应商定期现场审核制度。对于食品包装材料及直接接触成品的随附品(如勺、吸管、滴管、奶瓶、奶嘴等),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和供应商定期现场审核,避免使用时影响食品安全。 (十一)建立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要求。建立产品包装信息档案,记录产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等信息。包装材料的设计、使用应当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时已抽样检验合格,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不再重复核查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应当与《审查通则》结合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根据本细则要求以及产品批准注册的相关内容,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进行核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类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应当与产品批准注册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规落地!特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布) 责任编辑:一一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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