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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相关问题探析

时间:2018-10-11 13:48来源: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 作者:仲余年 点击:
易主体信息公开。《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直报网北京10月11日讯】(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 仲余年)交易主体信息公开。《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主体信息公开已有相关规定,与之相比较,《电子商务法》不仅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公开主体信息,而且突出了“持续”和“及时更新”,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了主体信息公开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真实性。

交易协议规则信息公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开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为平等入驻平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交易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这一规定将有效减少平台经营者随意修改协议和规则,充分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各种纠纷产生。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两者相比,《电子商务法》突出了对于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公开信用评价规则的强制性要求。

交易环节信息公开。《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条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上述规定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都已明确,《电子商务法》以更高位阶的法律再次予以明确。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这一规定突出了《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回应了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切。

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公开。《电子商务法》不仅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措施,而且要求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公示,以此促进平台自律机制切实发挥作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法》还对相关部门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重申。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信息公开的标准、范围不统一。目前,独立网站和平台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公开主要依托各地自主开发的监管服务系统,信息的展示方式、展示位置和亮照标识各不相同,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主体信息公开的认同度。随着机构改革推进,继续使用“××工商”“工商网监”等标识显然不合时宜。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公开基本认识一致,而对自建网站主体信息公开的范围在认识上并不统一。有些地方认为,多数自建网站为企业官网,并不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也就不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信息公开的范围。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多数也持上述观点。但有些地方认为,企业只要设立了网站,就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应公开主体信息。《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预见,有关自建网站主体信息公开的相关争议不会因《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施行而停止,更具挑战性的是,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也被纳入了主体信息公开的范围。

信息公开的流程过于繁杂。经营者申领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步骤较多,通常需要先登录指定网站,再完成多个步骤提交申请,申请成功后,经营者需要自行下载,且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以脚本方式出现,还需要网络经营主体自行悬挂。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网络经营主体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后经常难以自行完成悬挂,造成大量出现只申请不悬挂的情况。还有不少企业自建网站为第三方托管方式,进一步加大了主体信息公开的难度,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自主公示信息的积极性。

信息更新不及时。在网络市场领域,网络经营者变更主体信息是常态,相关信息公开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通过申领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公开主体信息,往往不能做到与企业变更信息同步,严重影响了主体信息公开的质量。通过影像自主展示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往往缺乏主动意识,造成公开的主体信息长期不更新,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

信息公开的方式不便识别。出于对平台经营者的高度信任,在同等条件下,消费者更愿意选购平台经营者自营的商品或服务。正因如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尽管各大平台以不同的方式执行此条款,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主要问题在于区分和标记的方式不够显著,未按自营区和其他经营区进行明显区分,而是将自营和他营混合在一起,仅以并不醒目的“自营”二字进行标记。关于互联网广告的标记,也存在上述问题。

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抓好《电子商务法》宣传教育。一是加大对《电子商务法》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的意义,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其思想顾虑,增强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专门培训,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认清《电子商务法》颁布施行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流程,以及不按规定公开信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是充分借助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选择信息公开及时、规范的网站和平台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倒逼电子商务经营者真正把法律规定变为具体行动。

做好信息公开的顶层设计。为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严肃性,必须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的内容、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实现展示统一、流程规范、真实可靠。一是强化统一性。研究制定信息公开特别是主体信息公开的标准,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主体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推行全国统一的展示版式、照面内容和亮照标识,并适应PC端、移动端等各种应用场景,实现电子营业执照“一照走天下”。行政许可等信息可通过加载数据通道,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企业更多信息。二是强调显著性。亮照标识应置于网站LOGO下方和右侧,顺应人们的阅读习惯,以充分发挥主体信息的身份识别作用。要按自营区和他营区分区展示商品和服务信息,并在分区顶部醒目位置标记。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在标题部首标注“广告”,并以红色突出标记。三是注重时效性。电子商务经营者变更相关信息后,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要进行同步更新,营业执照过期、注销或吊销必须实时标记。

压实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信息公开的关键所在,要通过引导、示范、督促检查、媒体曝光等方式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一是压实平台自身信息公开的责任。要在引导平台经营者做好主体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依托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选择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及在线旅游、网络订餐等不同类型的平台,开展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信息公开的研究,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提供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二是压实平台经营者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任。平台经营者应指导平台内经营者清楚知晓信息公开的位置、标准和要求,并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平台时,平台经营者就应提醒其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和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信息。三是压实平台动态管理的责任。要引导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加强日常管理,涉及证照到期、变更的,要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公开相关信息;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涉及因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加强信息公示的监管执法。《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的监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开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无旁贷。一是推进监管关口前移。要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帮助企业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二是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定向监测。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硬碰硬,一查到底,通过办案提高执法权威,增强对违法行为人的震慑力。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完善协同机制。对内,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理顺职责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对外,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合执法,建立畅通、高效的日常协作配合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工作。四是提升网监队伍整体素质。综合运用集中办班、在线培训、会议研讨、岗位练兵、业务巡讲等方式,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打造一支会办案、能攻坚的高素质网监队伍,为履行好《电子商务法》赋予的职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本文作者为《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和修改组成员)

(原标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相关问题探析)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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