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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天狮传销组织头目被抓捕

时间:2020-05-29 11:11来源:始兴县人民法院 作者:始兴县人民法院 点击:
被告人郑某,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

【直报网北京5月29日讯】(始兴县人民法院)风清扬反传销网提示大家小心假天狮传销,带着天狮集团的名义招摇撞骗!

风清扬反传销网提示大家小心假天狮传销

被告人郑某,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唐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董某,男, 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寨,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喻某,男, 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秦某定,女,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谭某珍,女,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大学肄业,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彩,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2********,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路**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谢某志,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91********,汉族,初中毕业,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路**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莫某镯,女, 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盛某刚,男, 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路**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锋,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奎,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9年因抢劫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廖某凡,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我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熊某阳,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人,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楼**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康某全,男, 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邓某树,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我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马某涛,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亮,男, 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乡**村,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平,男, 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覃某富,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2********,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根,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6********,穿青人,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黎某华,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21999********,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镇**村,现住址韶关市始兴县**镇**巷**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覃某宁,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姜某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镇****组,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庞某磊,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银,男, 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我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吴某龙,男, 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柏某艳,女, 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独山县**村,现住址韶关市南雄市**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冯某闪,男, 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6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被告人邓某宝,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万,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1********,汉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97********,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海,男, 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5********,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董某、王某甲、喻某、秦某定、谭某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彩、柏某艳、莫某镯、覃某宁、谢某志、盛某刚、王某锋、王某乙、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姜某勇、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周某平、罗某亮、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至2018年10月份,以被告人郑某、董某为经理,被告人王某甲、喻某、秦某定、谭某珍为主任的传销组织,挂名“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片区发展,在始兴县片区有五个“家”,传销成员有被告人罗某彩、谢某志、盛某刚、王某锋、王某乙、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姜某勇、柏某艳、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周某平、罗某亮、覃某宁、莫某镯、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等人。被告人郑某、董某等35人均是传销组织成员,组织从上到下共设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

该传销组织虚构一套产品的价格为2800元,以“家”的组织形式构建传销窝点,以“交友”、“招工”等见面为诱饵不断骗取新的被害人送到传销窝点,在传销窝点内采用拘禁、殴打、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和非法拘禁被害人,并教唆或者强迫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等级森严,分工明确,业务总管级别负责全面管理该线下的传销活动,业务经理级别负责对线下传销组织中各个主任进行管理,业务主任级别的传销人员主要负责对各个传销窝点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新人等犯罪行为,犯罪所得的钱财由主任往上逐层缴交。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文、陈某兵

被告人秦某定、谢某志、姜某勇(后转移至其他窝点)、王某乙、盛某刚、王某锋、吴某龙(后转移至其他窝点)以始兴县**镇**路**巷**幢**房为传销窝点,秦某定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谢某志为管家。

1.2018年9月22日,被害人黄某文被传销人员以恋爱见面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路**巷**幢**房传销窝点内,由秦某定、喻某组织谢某志、姜某勇、王某乙、盛某刚、王某锋、吴某龙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黄某文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传销窝点内,直至2018年10月11日才脱离该传销窝点。期间,被害人黄某文被取现或消费人民币共计47200元。

2.2018年9月27日,被害人陈某兵被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路**巷**幢**房传销窝点内,由秦某定、喻某组织谢某志、姜某勇、王某乙、盛某刚、王某锋、吴某龙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陈某兵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传销窝点内,直至2018年10月12日才被公安机关从该传销窝点解救出来。期间,被害人陈某兵被取现或消费人民币共计5600元。

(二)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雷某雄、刘某顺

被告人喻某、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号**房为传销窝点,喻某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邓某宝、冯某闪为管家。

1.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雷某雄被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号**房传销窝点内,由喻某、王某甲组织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雷某雄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出租屋内,直至2018年10月17日雷某雄逃离该传销窝点。期间,被害人雷某雄被取现或消费人民币共计6600元。

2.2018年10月5日,被害人刘某顺被传销人员以男女朋友见面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号**房传销窝点内,由喻某、王某甲组织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刘某顺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出租屋内,直至2018年10月18日才被公安机关将其从该传销窝点解救出来。期间,被害人刘某顺被取现或消费人民币共计14000元。

(三)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江

被告人谭某珍、周某平、罗某亮、覃某宁、莫某镯、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庞某磊(后转移至其他窝点)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巷**栋**房为传销窝点,谭某珍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周某平、罗某亮为管家。

2018年10月4日,被害人胡某江被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路**巷**栋**房,由谭某珍、王某甲组织周某平、罗某亮、覃某宁、莫某镯、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庞某磊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胡某江身上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出租屋内,直至2018年10月17日才被公安机关从该传销窝点解救出来。期间,被害人胡某江被取现或消费人民币共计3700元。

(四)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蒋某汉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杨某银(后转移至其他窝点)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房为传销窝点,王某甲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李某奎为管家。

2018年9月23日,被害人蒋某汉被传销人员以网恋男女朋友见面,并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路**号**房传销窝点内,由王某甲、喻某组织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杨某银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搜走蒋某汉身上的两部手机(一部红米、一部iPhone5s)、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出租屋内,直至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从该传销窝点解救出来。

(五)抢劫、非法拘禁被害人都某欣

被告人秦某定、姜某勇、柏某艳、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以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街**巷**楼**房为传销窝点,秦某定为该传销窝点的主任,姜某勇为管家。

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都某欣被传销人员以网恋男女朋友见面,并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韶关市始兴县,并被带至始兴县**镇**街**巷**楼**房传销窝点内,由秦某定、王某甲组织姜某勇、柏某艳、莫某镯(从其他窝点过来)、吴某龙等人以威胁等方式搜走都某欣身上的一部手机(金色vivoX20PlusA)、银行卡、身份证、55元现金、一对耳钉等财物,之后就一直被上述人员非法拘禁于该出租屋内,直至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从该传销窝点解救出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董某、王某甲、喻某、秦某定、谭某珍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

同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另外,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彩、柏某艳、莫某镯、覃某宁、谢某志、盛某刚、王某锋、王某乙、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姜某勇、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周某平、罗某亮、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同时,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董某、王某甲、喻某、秦某定、谭某珍、罗某彩、柏某艳、莫某镯、覃某宁、谢某志、盛某刚、王某锋、王某乙、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姜某勇、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周某平、罗某亮、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劫、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董某、王某甲、喻某、秦某定、谭某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罗某彩、柏某艳、莫某镯、覃某宁、谢某志、盛某刚、王某锋、王某乙、李某奎、廖某凡、马某涛、邓某树、康某全、熊某阳、姜某勇、杨某银、庞某磊、吴某龙、邓某宝、冯某闪、杨某、陈某万、王某海、周某平、罗某亮、黄某根、覃某富、王某丙、黎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组织分工明确、结构完善、纪律严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是犯罪集团,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假天狮传销组织头目被抓捕)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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