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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提案降低传销入罪标准说明了啥?

时间:2017-03-20 09:25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秦辰宇 点击:
在今年的两会上,注意到,来自广东的梁志毅委员提出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的追诉标准的建议,引发了行业的关注。

【直报网北京3月20日讯】 (记者  秦辰宇)在今年的两会上,“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来自广东的梁志毅委员提出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的追诉标准的建议,引发了行业的关注。

反传条例滞后

传销经翻新不断“异变”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打传工作虽曾取得较大成就绩,但许多地方的打传工作却陷入了瓶颈。据有关打传工作人员介绍,“现如今传销人员传销人员现在反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而政府在打传的方法和手段上显得有些滞后,他们往往把法律条文研究得非常透彻,很善于规避法律风险,这让打击传销工作变得艰难。”例如1040阳光工程传销规定,只要发展29个人,便可以领取所谓的1040万元“出局”。为何只规定29个人?因为超过30人,就要入刑。而下线在30人以内,便不构成定罪标准。

“现在就算有传销者亲人报案,但传销者也可以自称是自愿的。”据打传工作人员向“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介绍,在这样的情形下,要强行控制传销人员,可能面临被反咬一口的风险。还有的传销人员,明明公安查到了他从事传销的笔记等证据,但问话取证时,他却说那些笔记是自己在练习书法,遇上这些人,公安不能刑讯逼供,只能束手无策。

对此,不少参与办案的民警表示,在现有法律条文下,只有极为少数的组织者被接受制裁,大部分参与者只能经过口头教育后然后被遣返,但实际这些人往往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造成打传工作没有震慑性,乃至于屡打不绝。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发现,有些传销活动如“1040阳光工程”,是过去“拉人头”传销的变种,组织者并不再像传统传销那样限制人身自由。现在还有人通过网络等方式在虚拟空间进行传销,加上防火墙、识别卡等保密工序,工商局要取证更为困难。而更令人感到担忧的是近些年传销大有向着年轻化、高智化蔓延的趋势,传销参与者不仅有农村人口,甚至包括公务员、教师、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实业家参与其中这些人群的加入使得传销趋于隐蔽性,破案难度系数也大大增加。因此在传销“日新月异”的变化中,如何推动打传方式的发展成为专家乃至相关监管人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新型传销扩散

打传形势依旧面临紧迫局势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达2826起,同比分别上升19.1%。“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传销又开始出现“异变”,其行为开始由线下转战线上,尤其是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为幌子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开始不断蔓延。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微博、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了解到,这类传销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蔓延迅速,大要案高发。传销信息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在网络空间广泛扩散,传销活动得以快速蔓延,短时间内裹挟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参与人员,波及全国,社会危害严重。二是名目繁多,迷惑性强。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幌子从事网络传销犯罪,大多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歪曲利用“区块链技术”、“数字资产”、“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概念,混淆视听,引人入彀。三是利诱性、欺骗性强。多以“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广返利”等名目,许以高额回报,在群众参与初期往往给予一定返利,制造“盈利”假象,形成较大诱惑力,以引诱更多人员加入并继续发展下线。四是“职业化”特征显现。传销网站搭建简便,可复制性强,不法分子同时或先后运作多个传销平台的情况多见,出现职业“操盘手”。这些人熟谙犯罪手法和参与人的投机心理,利用部分职业传销团队实施“业务转型”,大肆发展人员,疯狂敛财。

传销活动手段的翻新升级,使得迷惑性、欺骗性更强。尽管公安等部门积极主动应对,采取多种措施打击传销犯罪行为,但是受制于法律条文束缚,警方甚至不能进一步采取强烈措施,这也使得让传销份子开始有恃无恐。

加强惩处力度

修改传销活动入罪标准刻不容缓

“直事儿”(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新型网络传销”学术沙龙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坦言,与上一年打传工作相比其形势并未好转。甚至某些地区的打传工作不仅没能进一步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现象,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杨梅喜指出,传销屡打不绝是因为对一般人的惩处力度不够,工商管理执行的处罚甚至形同虚设。杨梅喜指出,数量庞大的传销大军大部分为一般传销参与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骗人者。建议加大对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应条款,加大对一般参与传销者的惩处力度。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刘捷则进一步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国家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治安到刑事“大小两头”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标准。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梁志毅提到:“传销违法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为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梁志毅认为,需制定全国公检法系统内部统一适用的更加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具体追诉标准做出修改,确保各地公检法机关在对传销案件的证据认识、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

但是现状是,“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中,一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抓获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对极少数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众多的中低层组织管理人员往往只是教育遣散,很难起到打击震慑作用,造成打传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却太低。”梁志毅说道。当下条例规定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其结果来说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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