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社北京2月22日电】(中国会计报 程辉)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 扣制度的增值税制度,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比较合理,但对于直销企业却不尽合 理。因为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并非是企业全部销售的真实数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 是直接返还给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 以安利公司为例,安利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就可获得该产品定价的 20% (税前)作为“顾客服务报酬”。此外,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他们还可以获得3%—21%不等的佣金。另外,营业主任、 经理还有“市场开拓经费”,即该主任或经理培训辅导的营业代表们销售总额的 9%。由于这些奖金直接与产品销售挂钩,并涵盖 在安利公司销售额之内,因此,从理论上看,直销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应该是,销 售额的账面数字扣除直销人员奖金或者是部分奖金以后的余额。但对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实际上,具体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销企业和税务 部门协商解决。 这种影响还不仅仅局限于直销企业 ,还有成千上万从事直销的经销商队伍。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 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于一般类型的销售商来说,由于商品进销有差价,这一 计征方式当然合理。但是,对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而言,如果机械地以销项减去进 项计算,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一般类型的经销 商主要通过将购进商品提高价格出售获取收入;而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虽然是将货 物原价售出,但直销企业发给经销商的如上所述的各种奖金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 经销商进货的价格,而且大部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实质就是零售。因此,直销企 业的经销商也应视同商品零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同样没有明确说明,从而造成了部分安利经销商的误 解。 为此,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进一步 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直销的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直销企业中 销售额的确定,允许直销企业计算销项税额时在销售额中剔除正常支付给经销商 的各项奖金。所谓正常支付就是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30%、 团队计酬不予扣除等。二是要明确从事直销的经销商,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 时其增值税如何计算。如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抵扣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从直销 企业获得的奖金如何从进项中扣除等。▲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