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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相关政策研究

时间:2011-08-15 15:59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邹凌波 点击:
  直报网北京8月15日电(邹凌波撰文)传销(Pyramid Sales)是老百姓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概念。熟悉是因为传销曾几乎席卷整个中国,留下无

 

直报网北京8月15日电(邹凌波撰文)传销(Pyramid Sales)是老百姓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概念。熟悉是因为传销曾几乎席卷整个中国,留下无数难以磨灭的伤痕,人们深受其害,甚至“谈销色变”。陌生是因为对其本质不了解,缺乏理性的认知与评判,所以才会有许多老百姓甚至不乏高学历的知识分子上当受骗。

传销作为社会的一大病态和毒瘤,被称为“经济邪教”、“精神鸦片”和“流行性精神邪教”,政府一直没有放弃打击。但是,传销至今屡打不尽、屡禁不止,反而有日益抬头猖獗的趋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

一、传销犯罪的基本现状

(一)我国传销犯罪的现状

现在,传销依旧泛滥,并冠以“人际网络”、“直销”、“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特许加盟经营”、“网络营销”、“电子商务”、“XX基金”等名目繁多的幌子继续行骗。许多人身陷泥潭却无力自拔,导致了一幕幕尔虞我诈、众叛亲离的悲情上演。无数幸福的家庭因为传销而一夜间支离破碎、倾家荡产……

1.传销的定义

传销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参与者小为自己、大到社会群体,有市场、政府、企业和个人为各自利益而博弈。在海外,传销和直销实际没有什么区别。国际上将直接销售称作传销。传销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更为普遍,最早在我国内地从事直销活动的人主要是香港人和台湾人。因此,传销这个名字也就在大陆叫开了。中国的传销实质上已经等同于西方的“金字塔销售计划”(金字塔销售术、层压式推销术),或被称为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即“层压式推销”、“层压式销售术”)。因其发展速度类似老鼠的快速繁殖,其组织很像“老鼠群”,多以非法或地下的方式运作,常被戏称“老鼠开会”,所以传销已经演变为金字塔推销骗术或者“老鼠会”的代名词。

从我国开展打击传销、制定《禁止传销条例》以来,就对传销进行了界定,并且一直对传销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在我国,随着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大力宣传,传销被认定是商业欺诈行为已经广为人知。所以,政府为了规范市场运作,就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

我国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做了明确的定义[1]: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典型的传销类型和分类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明确对传销行为进行了细化、形象化、具体化的规定。条例中规定,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按照传销组织的类型来分,可以分为:异地邀约型传销、互联网网络传销和涉众型非法集资类传销三大类[2]。

异地邀约型[1]传销是指传销组织通过传销人员以“旅游”、“包食堂”、“服装生意”、“承包工程”、“找工作”等等借口为名,将其亲朋好友骗至外地后,对新人进行信息封闭,集中洗脑,威逼利诱让新人交钱入会,购买一套劣质甚至虚拟产品以获得发展下线拉人头资格的运作方式。目前,异地邀约型传销是我国传销参与人员最多的一种。其范围已经广布中国大陆各省份,上至繁华的大都市,下至穷乡僻壤,多则一个城市汇集数十万人,少则数百人。异地邀约型传销目前主要流行两大旗号:网络营销运作和连锁销售运作(资本运作)。

互联网网络传销与其他传销的区别仅在于传销者利用的载体不同。其实质仍是以传销为主,假借“电子商务”、“网络电话”、“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 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旗号,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交易,以拉人头提取报酬。通常表现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虚假致富信息,以欺诈的手段敛财。其特点是无地域限制、传播快、私密性强、执法难(认定和打击)。正是基于这些特性,互联网网络传销正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诱骗缺乏经济常识的普通百姓上当。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传销指采取传销拉人头模式,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通过拉人头发展。另外,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其典型代表是亿霖造林传销案和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非法集资的拉人头行为。

在各类经济犯罪中,涉众型非法集资类传销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为此,国家公安部部署了一系列打击行动。2008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4.9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29.4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4.3%和51.8%。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其中破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分别为507起和501起,分别挽回经济损失3.99亿元人民币和1.69亿元人民币。

涉众型非法集资类传销涉案金额巨大。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非法面向公众集资。至案发时,共非法集资近30亿元。高峰副局长介绍说,2008年1月至10月,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1210起,涉案金额175.1亿元,占同期全部经济犯罪涉案金额的22.2%。[1]

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多样,不断翻新。目前主要有6类手法,包括:

——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

——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

——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

——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自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珠海中都阿星贸易有限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2]

——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的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

——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等。

3.传销人员结构分析

参与传销者多为农民、下岗职工、大学生、退休人员和退伍军人,甚至有未成年的儿童。这些年幼无知的孩子正处于求学的大好年华,却成为父母虚假发财梦的傀儡和牺牲品。

农民群体是弱势群体的主要部分。大多处于社会的底层,拥有的社会资源非常少。所以,“穷则思变”,他们迫切渴望改变家庭状况、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的现状。这些正是传销对其进行精神控制的突破口。在组织的蛊惑和传销者的鼓动下,农民朋友大多脱离不了这个深不可测的魔窟。盲目投入汗珠堆积、积攒一辈子的血汗钱,渴望所谓的“成功”与暴富,相继欺骗自己的亲人朋友。你骗我,我骗他。孰不知,悲剧已经重复上演。

从目前的传销来看,北方的“网络营销”传销中,农民群体占了其中的40%左右。南方的连锁销售变相传销中,农民占了约30%。金钱成为他们最大的诱惑,当初只是单纯脱贫致富,梦想改善自己的生活、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后来就去欺骗别人,一步一步走向深渊,走向罪恶,从可悲的被骗者沦为可恨的骗人者。

离退休下岗职工也是传销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对传销人员的调查分析,离退休下岗职工约占传销人员中的20%。由于年龄的增大和社会竞争的激烈,一部分人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但是生活和生存的重压依旧在身。所以,发财成为了很多人的梦想。基于此,传销组织编制了一套细致、严密的“洗脑”秘诀,在宣扬暴富的同时,激发你的斗志,以为可以成就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业而误入歧途。

大学生参与传销者也不少,而且形势日益严峻。大学生有抱负、有梦想、有思想,但是感性、易冲动、自大。而且一直在单纯的象牙塔里成长,并未过多接触社会。正因为如此,传销以理想、抱负、爱国、事业等为切入点,鼓吹低起点、高回报的工作就能成就价值,“给我一个支点就可以翘动地球”,导致这些大学生沉迷于传销。就目前变化趋势来看,传销已经蔓延到校园,大学生参与传销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个群体约占传销人数的25%。其中,在校大学生又占25%里的7%左右。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在校学生参与传销,但是又有多少大学生因为误陷传销不能自拔而导致退学,放弃了自己十年寒窗而换来的前程呢?

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在传销大军中约占15%。在北方的“网络营销”传销里,退伍军人是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而在南方的“连锁销售变相传销”中,一些退休的政府公务员也是一个重要部分,这些人应该属于社会的中上层,他们参与打着连锁销售旗号的传销,成为了很多传销蛊惑人心的“活靶子”。  

(二)传销犯罪的主要危害

传销在中国的蔓延和猖獗,从宏观上看,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和杀伤力,极大地冲击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体系的和谐发展;从微观上说,受伤害最大的还是那些一个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普通的老百姓。家庭遭受经济浩劫的同时,成员间还因此失去了亲情和相互的信任,传销受害者醒悟后对自身的否定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急剧恶化。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中,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孳生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身心伤害。传销不仅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因为从事传销的人,大部分还是属于经济上比较有压力的家庭。为了交纳高额的入门费,甚至不惜负债累累,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隔阂将久久难以消除,感情接受了巨大的伤害和挑战。

(3)影响社会稳定。传销组织通过“洗脑”加强精神控制,由于参与者血本无归,偷盗、抢劫、械斗、跳楼、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一旦传销头目卷款潜逃,就更容易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

(4)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体系。由于“杀熟”是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容易心理扭曲。同时信用缺失,极大冲击了我国原本就很脆弱的诚信体系。亲友反目、父子成仇、夫妻分离、恋人分手,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

(5)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传销打击力度的增大,心理扭曲的传销人员很容易听信谣言,误以为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阻挡”其发财路。一经煽动群起暴力对抗执法机关,对社会稳定和政府威信造成严峻的挑战。

(6)成为腐败行为新的诱发点。一些执法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参与传销,为其“保驾护航”获取“权利出租回报”,致使当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严重受损,政府的公信力急剧下降。

(7)造成大量的劳动力和专业人才的荒废。据初步估计,我国目前专职从事传销的人员已经超过一千多万。这些群体结构里,约占50%是经济能力比较弱、知识技能水平比较低的人员,他们是劳动力的主要提供者。还有那些从事传销的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的大学生,甚至是名牌大学学生和研究生,有的还是以前工作岗位上的精英。这些人为了传销放弃了专业和学业,整日谋思如何骗人钱财,为己私利害人害己,造成很多专业技术领域和工作岗位的专业人才的流失。

(三)政府打击传销犯罪始末

传销受害群众一直以来都是处于社会的一个边缘地带,受骗者与骗人者的双重角色使得他们遭受欺骗的同时,也被社会大众抱以歧视的目光。政府一直在努力开展打击传销犯罪行为,打击和教育并重,宣传和预防同行,社会各方力量也参与打击行列之中。

1.统计数据

国家的强大需要经济的良性发展、社会的稳定,目的是使人民安居乐业。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对传销的打击立场从未改变,以下的部分数据就足以说明传销的猖獗和政府的打击决心。

2000年,全国工商系统共调查了2005起传销活动,涉及的传销人员达4.5万名,在全国范围内共关闭3285家传销窝点,将316例案件移交法院处理,没收非法所得2400多万元。[1]

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年鉴报告中显示,2001年全国范围内的打击传销活动迅速而全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共查处1562件传销案,案件涉及资金总额达9200多万,收缴罚款近2000万元。共有174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超过16万名传销人员被遣送回原所在地。[2]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王众孚局长的年度报告中说到,2003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253件,捣毁窝点16078个,清查传销人员10余万人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34件,涉案人员1600余人。[3]

2005年5月,针对一些地方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回潮蔓延的态势,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集中开展了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重点,以侦破传销网络犯罪案件为主的“鲁剑”专项行动。据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传销犯罪案件516起,涉案金额10.3亿元,抓获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3408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9871万余元,打掉传销团伙1147个。[4]

2006年统计显示,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3587余起,取缔传销窝点2.99万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606400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22起、2111人。[5]

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继续组织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多次组织召开打击传销案件协调会,对一批大要案件进行督查督办。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5400余起,取缔传销窝点4.5万余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12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926起、4000余人。[6]

打击传销,非一日之功。不管传销怎样诡变和猖獗,只要是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是我们长期坚持战斗的目标和动力。

2.积极开展宣传普及预防

多年来,我国打击传销工作不断地深入,成绩卓著。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为了有效遏制传销的猖獗之势,也一直没有懈怠打击传销的工作。笔者与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分领导常常保持联系和沟通,也深切体会到他们的用心良苦和不懈的努力。

从连续几年的全国预防打击传销工作来看,公安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每年两次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每年的7—8月份开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查处传销窝点的集中整治行动,2008年更是扩展到7—9三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每年的11月和12月是两部条例的颁发周年纪念,也在集中开展普及预防传销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此作为宣传活动的主题将预防传销的宣传带进校园。

2008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制的60万份打击传销宣传画和20万份宣传卡片,下发各地工商、公安机关张贴和发放。两部门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把宣传教育作为遏制传销蔓延的治本之策切实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材料的统一张贴和发放工作,配合7月至9月加强防范、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1]

3.相关法律法规延伸

1994年8月11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3号文件),同年还出台了《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40号文件),文件指示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不要接受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注册,并且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是负责发布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的主要机关。

1995年9月22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通知要求其他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共同打击传销。为了贯彻第50号文件精神,同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66号文件),文件要求所有未经注册的传销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已经注册的企业必须在1995年11月10日前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1996年10月1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多层次传销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4号文件),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示地方工商局在清理审查时要把握的6个方面。

1997年1月10日公布并生效《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1997年1月22日出台《关于传销企业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4号);1997年3月7日公布《关于传销企业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64号);1997年7月1日公布《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1997年7月25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及严厉查处传销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195号),文件强烈要求所有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的指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1998年4月18日出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根据10号文件的规定,所有传销企业要停止传销经营活动并转变他们的经营方式,一些外资直销企业得到政府批准,转型为连锁店和零售经营。1998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78号),该文件中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务院对传销的禁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申了禁止传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98年6月18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发第455号),455号文件要求所有外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经营方式。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文件基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提交的建议发布,规定要求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各地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发起全国性的打击传销活动,特别要针对传销活动肆虐的地区,如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河南、陕西、河北、安徽、江苏、湖南、重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和吉林等地。55号文件中赋予的更大执法权为政府打击欺诈性的金字塔销售计划行动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力量。

2001年4月18日开始,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会按照《刑法》予以处罚。对于1998年4月18日第10号文件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张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80号文件是为执行国务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第10号文件而发布的,文件指出传销的愈加欺骗性,从传商品变为传人头;传销活动更具有隐蔽性。

2002年2月2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31号),31号文件的发布一则为了全面禁止传销,二来借此来规范直销企业在中国的运作需要符合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1]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发布有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文件不下于44次,尤其是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3号令)以及《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更是将打击传销纳入法制轨道提升到更高一个台阶。

多年来,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的领导更是建议将传销罪列入刑法,将打击传销、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处置明确化。“一定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处罚力度”,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几年在“两会”上呼吁,目前的法律对打击传销活动尚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需要及时加以修改完善。还有人大代表提出,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惟有如此,传销才能断根。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二、打击传销犯罪不力的主要制度缺陷

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和政府一直努力打击传销。虽然有所成效,但从根本上而言,传销却依然屡禁不止、屡打不尽,根本原因虽然与传销的改头换面、东躲西藏有关。但是,打击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成效的不尽人意。

(一)法律规范和定位层面的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长期以来是衡量执法机关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在打击传销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对传销的处罚过轻,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很多传销人员刚出了派出所,又回了传销窝点,给执法机关玩起了“游击战”,所以打击传销成了各地执法部门非常头痛的问题。久而久之,热情不在,麻木了,不爱管了。归根结底,还是要从法律角度深挖传销猖獗的原因。

1.处罚过轻缺乏震慑力

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仅仅是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及《禁止传销条例》。在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只是将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第4项进行处罚。对于如何界定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使得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法院在执行起来只能依照各自的理解来操作,以致各地对传销的审判情况各不相同。

2005年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十余个月,行程数万公里,在重庆抓获“3.15”罗国文特大传销案中“传销教父”罗国文。罗国文操控10万多人的传销网络,传销人员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达3亿多元,也仅仅被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期。

2.法律程序上取证认定难

由于相关法律对构成传销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对于传销的领导者和策划者如何来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执法部门只能凭借证据才能加以确定。但是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因为很多物证如:业绩单、网络结构图、工资单等等一直掌控在传销头目手中,有的甚至销毁罪证。而要让传销受害者共同指证头目同样难:一方面,传销头目都是行踪非常诡秘,反侦查能力也非常强,下线很难找到其人。另一方面,很多时候执法部门查处传销窝点,低级人员都仍然处于受迷惑状态,对上级更是顶礼膜拜,就更不用说让他们来共同指证他们的“偶像”了。

传销的一个特点是其“神秘性”,一个级别的头头只能知道自己级别的事。网头深居幕后,神龙见首不见尾,与下面多是电话或者网络上单线联系。交钱的时候不给收据,资金传递无任何凭证。加之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盲目对抗,造成法律程序上认定罪犯所要求的证据获取困难。而《禁止传销条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查处传销时取证是执法部门感到头痛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只能简单的驱散,即使抓到了幕后的网头,也因为取证难,忙活了半天也只有无奈地放人。法律应该对传销取证做详细的规定,应重重打击那些高居金字塔顶端的头目。

(二)执法行政机制方面的问题

打击传销需要从法律上对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法律上要突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明确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主动性”。《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

1.打击格局不对称

在目前的打击传销工作当中,制定了相关的联动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者或经营者账户的查询工作、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社区管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实这样的打击传销格局已经不适应现代传销的变异和犯罪现状,没有明确的职责也将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最后是群众求助无门,更别说是去举报提供线索了。建立以公安为主工商配合的格局才能更好地打击传销犯罪,主要出于以下因素考虑:

第一,从传销的犯罪性质上来讲。现在的传销已由过去的传商品过渡到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的“拉人头”式传销,商品只是一个道具,甚至根本无商品,真实的商品买卖已逐渐淡化,演变成实实在在的诈骗团伙,已经从营销方式变异为违法犯罪,将其定义为治安刑事案件才更为合理。这类案件当然归公安机关主管。[2]

第二,从公安和工商的执法权限角度上看。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虽然同属于国家的执法机关,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安机关具有强制性,可以采取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工商部门则是一个主管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门,只能查处,没有传讯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传销组织都有一套对付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的方法,在接受执法人员的问讯时,一问三不知,都是千篇一律的回答:我刚来,不知道!所以很多时候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窝点时,往往因为传销组织活动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传销人员的对抗性,只能不了了之,驱散了事。而公安机关有一套技侦手段,可以顺藤摸瓜,抓住幕后的网头。也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努力,才破获了几个有影响力的传销大案、要案,严厉地打击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所以公安机关对传销组织有更大的威慑力。

第三,公安和工商的人力和作息制度。工商部门人力非常有限,在大多数工商打击传销部门中,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而且在查处传销时还受到时间的限制,因为他们有比较规范的作息时间,每天按时上下班,周六周日休息,这样在对传销的查处上存在很多盲点,所以很多传销组织为了躲避工商部门的查处,与工商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风声紧时,他们会选择早晨上班前、中午吃饭时间、下午下班后,以及晚上上课。而一些大型的分享会(躲在幕后的高级别头目在宾馆、迪吧或者歌厅现身说法,极富蛊惑性,往往有数百人参加)则会选择在周六周日举行,这个时间相对安全。而公安机关则可以24小时出警,可以及时查处传销,不存在管理上的盲点,不会贻误战机。

第四,打击传销“软拘禁”离不开公安部门。《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1]”众所周知,传销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表面很“人性化”,对新人很热情,可谓“关怀备至”,出入有人陪同,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打电话也有人在旁边监视,新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其监视之下。有的组织还会找借口“借”走新人的手机,让刚到的新人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以安全为由把新人的钱卡等物代为“保管”,防止新人跑掉,然后在封闭的环境里反复洗脑,最终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很多传销受害者在当初都有比较清醒的头脑,就是在限制自由后,想走走不掉,然后被强制洗脑的。综上所述,传销实际上对每一个新人都实行了“软拘禁”,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所以说在打击传销上,公安机关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协作机制不健全

无容讳言,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认为打击传销是工商为主,公安为辅。如果工商局请求公安机关配合,他们才会出警。经常听到警察说:如果没限制人身自由,他本人不愿意走,我们不管。接下来就把责任全推到工商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的分工协作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很笼统,所以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应该从法律上对执法机关的职责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法律上要突出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上的主导地位,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做到权责分明。

3.执法队伍专业水平欠缺

笔者与各级公安和工商部门都有过接触,也深刻了解到大部分工作人员对传销犯罪研究和认识的缺乏,许多关于传销的基本知识,他们都不清楚。因此在打击传销的过程中,执法队伍只能采取简单的查处和驱赶,而并不能通过详细的解答来揭穿传销的欺诈本质。从而造成打击传销的“事倍功半”。

另外在打击传销的工作中,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得打击传销的工作量庞大,每一级打击传销办公室只有2至3人,打击传销的专项经费也非常少。

4.行政执法缺乏积极性

面对日益庞大的传销大军,来自各方的求助信号使得公安和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变得麻木。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打击查处遣散的效果不明显。综合起来,使得执法部门缺乏行政执法的积极性。当求助家属千里迢迢来到工商或者公安部门寻求帮助时,大多得到的是相关部门的推诿和敷衍,使得老百姓大失所望。

(三)其他相关政策问题

     除了法律和行政层面上的缺陷,在宣传和教育方面也有许多不到位,而宣传和预防又是工作的一个重点。防范于未然,离不开宣传和教育。

1.宣传预防工作不深入

2004年3月25日,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做好宣传预防工作。但是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的高校寥寥无几,但是大学生参与传销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所造成的危害不敢想象。

在笔者组织的开展预防传销进校园的活动中,我们在河南几所高校的讲座非常成功,同学们很乐意接受这方面的信息,大型教室座无虚席,甚至许多学生站着听了四个多小时,同学们积极发言提问。面对学生们的强烈需求,应该创造和提供更多传达此类信息的平台和机会。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社区和农村组织开展宣传,这样的宣传形式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但是,对此规定几乎没有相关单位实施,致使宣传预防成为一纸空文。

2.教育改造措施缺失

在执法机关开展的打击传销行动中,由于人力的缺乏和相关专业水平的限制,对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教育难度大。参与人员普遍经组织者“洗脑”甚至精神控制,对执法人员的说服教育置若罔闻,执迷不悟。

由于工商和公安等执法机关本身就需要处理繁多的事务,打击传销只是这些部门开展工作的其中一部分。因此,执法人员应该加强学习反传销的知识,加大对传销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执法水平,适时开展反传销的政策宣传活动,让预防传销行动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充分利用民间反传销志愿者的力量来提高对参与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全民参与,杜绝传销孳生的土壤,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更多悲剧的发生。

三、完善打击传销犯罪制度的几点建议

传销的存在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危害,打击传销成为了当下重要的工作之一。当前急需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上下一致,集中剿灭传销,从根源上扼杀其生存的土壤,还人民一个安定祥和的生存空间。

(一)关于完善宏观政策的建议

1.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如今,传销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我国打击传销的法规文件出台了很多,但是已经不适应传销的猖獗蔓延,严重滞后于打击传销的需求,出现了查处程序、取证原则、实施处罚等法律衔接的空挡问题。

对传销的界定要清晰。目前法规对传销的界定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广大群众对传销的认识不够。传销作为一个外文名词翻译的产物,同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叫法产生冲突,容易被传销人员钻空子。法律对于传销和直销的定义往往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中显得尴尬,造成执法不力。

传销须定性为非法性质。法律对非法行为的定性主要看其社会危害性特征。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对现存社会秩序和生产力的冲击和破坏,那么国务院从政治角度应将传销定性为非法性质予以取缔,需要确定传销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欺诈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因此它属于治安法和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应属于市场行为法调整。

2.权责分明,依法行政

在打击传销工作的执法机关职责划分中,缺乏明确的职责定位、权责不明,导致的结果就是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将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现行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中,要求以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为主,实际却是工商牵头。但目前传销组织通过对参与者人身“软禁”和思想控制的严重危害后果,已经不是单纯的市场利益分配不合法问题。侵害的客体相当复杂,既包括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已经威胁到生命安全等人身权利的侵害。并且通过这种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双重加害行为,导致了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从法律调整的关系坐标对应执法主体的职能来看,工商部门的职能和手段受限不可能达到有效治理的效果。容易产生执法无效和执法冲突,甚至出现传销人员暴力反抗工商部门查处的恶性案件。

如前所述,从传销的犯罪性质、从公安和工商的执法权限、公安部门的作用等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公安机关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打击传销的主力军是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只能是协助负责查处和监管。

3.加强行政监督,建立通报制度

在打击传销执法过程中,要求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从横向和纵向的内部监督,到各单位、各阶层的外部监督。加强和促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通过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共同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建设,加大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打击传销的工作要及时进行公示和通告,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听取行政执法意见,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要健全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的制度,做好信访涉法案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4.建立健全宣传预防和思想矫正体系

由于传销的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欺骗性、迷惑性和煽动性以及邪教组织性,这就要求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必须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思想教育队伍,对传销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纳入打击传销体制建设当中。传销被称为“经济邪教”、“精神鸦片”,在反邪教和禁毒工作中,都有一整套思想教育体系和戒毒系统。理所当然,打击传销也少不了“思想矫正系统”。通过言传身教、现身说法来戳穿其谎言,揭示传销的欺诈本质,使得受害者能从思想上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自觉远离传销。从而减少传销人员“易地再干”、打一枪换一炮的“游击战”,从根本上治理传销人员痴迷的顽症。

对于群众的宣传预防工作,需要一支系统而专业的宣传队伍,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欺诈性、违法性,及时了解传销的变异和手段翻新,提高群众的防御心理,从而自觉抵制传销,营造全社会抵制“经济邪教”的氛围。

(二)关于完善微观政策的建议

针对目前打击传销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建立一个比较有效且长期坚持的打击传销制度。在宏观政策指导下,调动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通过全社会的力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打击传销活动。

1.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打击传销工作总负责、负总责。政府牵头,成立打击传销工作小组,整体把握打击传销大局。依照相关法律,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调各有关部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行政不作为的懒散主义、克服执法人员的畏难情绪,树立大局观念,牢记执政为民。

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贯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安充分发挥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工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公安主打、工商辅查”的打击传销格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对于工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管理,积极组织、参与开展宣传活动。

明确定位,权责统一。这是鉴于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和机制漏洞。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打击传销协作机制中以工商为主力军的格局不适合传销的犯罪性质和传销的犯罪特点,而且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在落实过程中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没有明确规范权力与职责。

加大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处罚力度。在未落实“传销刑事入罪”前的处罚方案只能按照之前确定的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罚,但是这样一来所造成的结果是“法不及罪”,缺乏威慑力。2008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传销刑事入罪”草案将为打击传销提供处罚依据,但是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也显得处罚轻了一点。要使传销头目“不敢越雷池一步”还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奖惩制度。一方面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治安评估体系和政绩考核系统,加强对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另外一方面,明确对大案要案查处提供信息和案件情报的群众提供适当的奖励,充分调动执法机关的执法和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银行监管机构负责认定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加强资金流转的监控,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暂停结算、查封、扣押冻结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案处理。

商务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防止直销演变为传销。

监察机关要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整治不力、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检察院、法院对传销涉嫌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建议建立对传销大案要案的主要头目进行公审公判制度。

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中介、租赁的管理。不准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培训、居住场所。发现一起要及时处理,协助、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校园渗透。充分利用校园优势资源开展宣传、举办讲座、通过校讯通、通告栏、校园论坛和网站向学生发布预防通告。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在汽车站和火车站设立宣传广播、张贴海报,在公共汽车上张贴预防传销的标语。

民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推进社区建设,依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查禁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为打击和预防传销提供相应的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对传销醒悟人员组织相关培训,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2.充分动员社会力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为最贴近群众的基层单位,要在辖区内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可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一个信息台”。各居(村)委会制作“房屋租用动态图”,并上墙公示,把出租房、宾馆、饭店以及社区(村)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等基本信息录入台账,建立集线索收集和指挥协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执法部门可通过该平台,根据线索迅速进行排查并制定行动方案,捣毁传销窝点。

(2)发放“一封公开信”。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向辖区的每个出租房主发放印有打击传销及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致出租房主的一封公开信》。同时,通过发放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加强对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出租房主的教育工作。

(3)签订“一份责任状”。区(县)政府与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乡、镇)与居(村)委会;公安局与派出所、派出所与责任民警以及工商局与工商所之间要层层签订“创建无传销社区(村)”责任状。明确打击传销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因渎职、失职或重视不够导致恶性事件或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构建“一个监管网”。街道办(乡、镇)居(村)委会组织常住居民、保安、联防队员等组成“打传巡查组”加强社区巡查,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监控传销,让外来人员能够拒绝传销,让出租房主能举报传销。

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宣传和服务。

民间反传销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打击传销工作,参与对传销人员的思想矫正、说服教育、宣传预防、做好对传销大案要案的情报搜集工作,及时汇总并呈报公安机关。

广大群众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正确观念,自觉抵制传销。积极了解相关知识,提高警惕,做好预防。树立责任感和正义感,主动参与宣传活动。

3.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打击传销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综合机制;加强重点监控,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出租屋的管理,加强严打机制。从而加快长效快速反应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使得这些制度形成一个快速反应的长效机制。

(1)建立打击传销辖区责任制,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所在的辖区部门的责任;(2)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制,落实到辖区和部门责任,可以根据打击传销工作的效果和力度进行考核,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政绩考核系统;(3)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由政府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定期召开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和汇报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克服工作难点,为下一步打击传销工作制定可行计划;(4)打击传销工作定期通报制,各部门的打击传销工作需要通过政务公开系统通报工作进程,加大打击传销的透明度和宣传度;(5)思想矫正遣返登记制,对传销低级人员要开展思想矫正和说服教育,并对遣返人员进行登记和备案;(6)大案要案公审公判制,公开对于传销大案要案的审判和处罚工作,通过建立公审公判制度来加大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加强对传销人员的震慑作用;(7)严格执法责任制,将打击传销的执法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具体到位,加强领导和教育,破除行政不作为、懒散主义、畏难情绪等不良工作作风,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建立过错追究制,对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打击传销工作要加强考核,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对于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对纵容、包庇、参与传销的工作人员要严厉处罚,情节严重交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9)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建立群众举报的奖励机制,并贯彻落实到实处,公开奖励规则,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工作;(10)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可以尝试建立类似“110”的接案协调中心,对于突发的传销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能快速协调处理;(11)建立传销信息档案制,通过对传销人员的档案建立,加强监控。建立“传销组织信息库”,加强对传销组织的变化、特征、成员结构的各方面因素的监控。对于传销组织者和策划者,可以建立专门的“传销头目信息库”,对多次发现的传销人员建立“传销顽固分子信息库”,对于其他人员,可以建立“传销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对遣返人员建立“遣返人员信息库”;(12)建立社会查询制,通过各种信息档案的建立,尤其是传销头目的公审公判机制和审判结果,应该建立社会查询制度;通过政务公开的查询系统,便于了解相关信息,从而加强对参与者思想矫正和说服教育。

打击传销,事关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打击传销非一日之功,传销作为社会的一大病态和毒瘤,迎合了少数人在社会转型时期所特有的“浮躁”、“渴望一夜暴富”、“投机赌博心理”,也反映了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人与人之间的淡漠、下岗失业多就业困难的现实。要清除传销者一顽症,需要一个可持续平稳运转的长效机制,也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上述的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需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将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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