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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2)

时间:2019-09-29 10:49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刷单炒信现象屡禁不止。网络消费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虚拟状态下进行,消费者无法实际直接接触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有的网络经营者利用这一局限进行刷

刷单炒信现象屡禁不止。网络消费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虚拟状态下进行,消费者无法实际直接接触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有的网络经营者利用这一局限进行刷单炒信,严重误导消费者。如今,在一些交易平台上,不刷单就意味着会被其他店铺挤下去,意味着得不到更多消费者的信任。面对这种情况,没有几个店家守得住清白。诚信者受制,作假者受益,这样的恶性循环,使整个电商生态失衡。为了规避监管,刷手改变策略,不再简单地刷数量、刷评论,而是根据商家的真实客单量来决定每天刷多少单,先进其他商铺逛一圈,“货比三家”之后才点进需要刷单的商家,然后浏览评论、下单,做得煞有其事。近年来各地包括电商平台都在加大治理力度,但治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平台强制“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今年“6·18"前夕,有数十家知名品牌商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将退出新入驻电商平台,只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商品。与之对应的是,某知名电器品牌商因其新入驻其他电商平台,遭遇原电商平台的搜索屏蔽、限流等限制,造成该品牌商在原入驻平台上销量近乎停滞,损失重大。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

“砍单”现象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一在线旅游APP上以128元价格抢订了香港迪士尼酒店套房,订单支付成功后,酒店也已经确认,但随后平台以系统故障导致价格标低为由自行取消订单。今年6月,鸿星尔克以每双18.7元的价格销售相关运动鞋,消费者下单后,迟迟没有收到商品,联系商家,被告知系统故障导致价格标错,不予发货。尽管《电子商务法》明确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但当经营者自身利益受损时,就会制造种种借口“砍单”,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电子商务经营者经常利用交易规则、通知、声明等形式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如某网站的交易规则中就含有“本站有权不时地对本协议及本站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本站张贴,无须另行通知用户”、“合同的订立因生鲜农产品不宜保存,当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公司的库房时,该物品的所在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等表述。

社交电商兴起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应用,出现了依托社交媒体进行裂变式商品与服务信息推广的新型电商。通过社交电商购买商品,付款方式大多是微信直接转账给卖家账户,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暂时保管货款环节,导致消费者付款后很可能被商家拉黑且收货无望。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不满意,想要退货甚至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求偿权更是难以实现。

对依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电子商务法》立法宗旨中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的集中体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监管、强化信用约束,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构建高效的网络消费维权体系,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教育引导,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宣传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网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网络消费中关切的热点问题,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新兴网络媒体的合作与联系,在“3·15”“6·18”“双11“等重要时间节点,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方式,发布网络消费警示,引导网络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加强消费维权大数据的深度利用,推进与主要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整合,深入研究消费维权数据,形成有深度、有指导价值的消费维权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改善消费环境。

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督促并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好身份信息、许可信息公示、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自营业务区分标记、信用评价规则公示等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于网络经营企业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失信惩戒,让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电子商务经营者健全和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充分运用《电子商务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武器,强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积极推进和规范“诉转案”,努力扩大案源并提升案件查办精准度,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刷单炒信、强制“二选一”、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案件协办和联动执法,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针对社区电商等新的消费业态,既要鼓励和支持消费结构升级和创新,又要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新兴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切实发挥新消费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指导电商企业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先行赔偿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电商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电商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加强对网络交易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持续开展消费体察、服务评议、调查点评活动,督促网络经营行业和经营者开展整改,针对网络市场中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仲余年 张蕾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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