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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公司"卡瘦涉传 90后代理被逼卖房还债(3)

时间:2019-07-25 10:07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点击:
分销模式引争议 5月24日,新京报记者添加一个卡瘦宣传网页下面郝颖的微信号。晚上七点半,郝颖在微信上称正在开会,并推荐了一位导师娟子与记者对

分销模式引争议

5月24日,新京报记者添加一个卡瘦宣传网页下面“郝颖”的微信号。晚上七点半,“郝颖”在微信上称“正在开会”,并推荐了一位“导师”娟子与记者对接。

事实上,各个网站上留的微信号并非郝颖本人的微信号,而是一些“引流号”。一位卡瘦的省代,曾经尝试添加各个网站的“郝颖”,发现多个不同的微信号,但微信名称清一色地起名为“郝颖·卡瘦总裁”。

卡瘦省级代理娟子从2017年12月以来一直在做卡瘦。据娟子介绍,卡瘦分销系统由上至下依次分为郝总(郝颖)、联合创始人、超级省代、省代、市代。

娟子所在的“JK军团”,便是联合创始人“姜姐”下面的一个集团。“联合创始人共有16位,每位下面都有多个‘集团’。”据娟子介绍,“集团”中还有超级省代的团队。

所谓超级省代,便是“拥有团队的省代”。“我们团队的老大是佳佳,佳佳上面是姜姐,姜姐才能直接和郝颖对接。”娟子说,“现在团队有120多个省代,都是佳佳老大的下线,每个月她光靠业绩返点(业绩奖)就能拿到100多万。”

在娟子看来,卡瘦的分销模式并不违法。“模式是传销模式,只不过传销是违法的,但是微商是合法的。”娟子说,“2019年1月1日,国家已经立法了。”娟子提到的这部“法”,是我国年初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娟子心中,只要是立法了,便是合规了。

记者调查发现,卡瘦代理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差价、业绩奖和推荐奖三个方面。

记者拿到的一份“卡瘦利润分析”显示,一次性以150元每盒的价格订货120盒可成为市代,“卖4.7个3800就回本”。“3800”也称为大疗程,一个大疗程即20盒产品。一次性以100元每盒的价格订货1650盒产品则可成为省代。省代招省代(被招纳的省代的业绩算在上线中,上级省代可以利用这个奖励返点差来赚钱)业绩奖励被标注为“主要利润点”。

“随时间不同,卡瘦代理的价格也在变化。”据娟子介绍,省代提货价为100元每盒,其下级市代从省代处的提货价则为150元每盒,每盒卡瘦产品零售价为298元。

也就是说,省代每发展一个市代,仅仅依靠差价便可以获利6000元。此外,普通顾客一次性以每盒195元的价格拿货20盒可成为VIP,一次性以每盒220元的价格拿货3盒可成为会员。

业绩奖,又被称为销售奖。据记者拿到的一份发布于2018年10月15日的省级代理销售奖励建议显示,省级代理销售奖按当月完成量分为15万-29万、30万-69万、70万-149万、150万-299万、300万-599万、600万-1199万、1200万-2499万以及2500万以上八个档次,对应奖励分别为7%、9%、11%、13.5%、16%、18%、20%、22%。另据一份2018年10月22日的卡瘦棒市级代理销售奖励建议显示,市级代理销售奖被分为1.5万-4.9万、5万以上两个档次,奖励分别为9%、12%。

明星公司卡瘦涉嫌传销 90后做代理被逼卖房还债

值得注意的是,在卡瘦的分销系统中,同级代理之间也存在上下级的关系,销售奖是通过这种上下级关系进行传递发放。卡瘦的代理可以通过招揽下级构建自己的团队。

程雪并没有享受到这种模式带来的红利。在程雪的卡瘦生涯中,她一共发展了两名代理,一位是朋友,另一位则是同事。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尹杰律师认为,卡瘦这种分销模式存在传销的嫌疑。

“卡瘦的这种分销方式虽然没有达到三级以上,但从他们采用的鼓励方式和团队构建、销售方式等情况来看,这种分销方式更符合传销的特点。所谓的采用微商的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但透过表象实际上是有可能把卡瘦的分销方式归为传销的。”尹杰说,“这种分销方式,从表面看只有两级,即省代和市代两级,但实际上省代和市代上面还有超级省代一级。虽然也是省代,但实际的运作方式是省代和市代均处于超级省代管理之下。”

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对象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并不处罚一般参加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传销组织的标准主要是三个特征:收取入门费、三级以上层级(包括本级)和总人数30人以上(包括组织、领导者)、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点。这说明刑法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意,是打击将下线缴纳的费用作为全部或大部的收入来源,销售商品或服务只是幌子这样的模式。关于卡瘦公司,如果记者调查的情况属实,则符合传销组织的两个标准,但是否符合第三个标准,还需要缴纳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同时,周筱赟指出:卡瘦公司所谓的“业绩奖励”,业内称为“团队计酬”模式。“团队计酬”模式有可能涉嫌上述传销组织的第三个特征,但并不必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但利润来源大部分是来自商品销售,这是目前商品销售的常见模式,并不是犯罪行为,也不属于传销。如果是夸大产品效果和销售人员收入,未到入罪标准,这是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由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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