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3月23日讯】(河北国税)问:我单位是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我单位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问:我单位主营业务是提供应税服务,兼营销售货物,是否申报收入超过500万时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境内企业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确定扣缴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原标题:直销企业通过销售员销售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小申 |